信息资源管理学报 ›› 2022, Vol. 12 ›› Issue (2): 138-封3.doi: 10.13365/j.jirm.2022.0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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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瑞1 李斯2
Li Ruirui1 Li Si2
摘要: 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过程性信息纳入相对公开的范畴,但由于缺乏公开标准,使得政府机构经常以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为由而拒绝公开,影响了政府透明度。美国的可预见损害标准有效限制了政府机构对过程性信息豁免条款的过度使用。本文对美国可预见损害标准的制定背景、确立过程、具体内容和司法案例等进行了研究,结合实际提出对我国的启示:对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作狭义界定;引入可预见损害标准制定我国过程性信息的公开标准;法院应对过程性信息公开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完善我国过程性信息的公开标准,推进过程性信息的公开进程。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