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管理学报 ›› 2023, Vol. 13 ›› Issue (6): 85-98.doi: 10.13365/j.jirm.2023.06.085
齐鹏云
Qi Pengyun
摘要: 数据合规官在企业数据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外已有不少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与实践方面的探索。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比较分析方法,反思当下企业数据治理中的合规困境,提出数据合规官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企业战略性高级管理人员,其人员选任必须满足专业资格标准,其职能分类涵盖数据认知、数据咨询和数据处理等六大方面。在企业数据治理责任方面,必须明确数据合规官的法律责任边界,以国际经验中的特别注意标准、特定意图(默许)标准以及两种中间责任标准等归责逻辑为参考厘清我国数据合规官的治理边界。以数据合规官为中心的企业数据治理体系能够针对性地解决企业合规体系在数据治理中的困境,至少应当涵盖数据合规官在数据风险管理、数据合规交流、数据处理监督和责任激励四个方面的核心内容,引领企业数据合规治理制度的有效构建。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