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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规定第一批禁用词

                                                                           (2014 年7月29日)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 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 “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 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 碍者”等词语。
2. 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 “最 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 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 预防”、 “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 到病除”、 “无效退款”、 “保险公司保险”、 “最新技术”、 “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 药”等词语。
4. 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 “天王” 等词语, 一般可使用 “文艺界人士” 或 “著名演员” 、 “著名艺术家”等。
5. 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 容词。
6. 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 “妈 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 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 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 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 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 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属;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 (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 (5)严重传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 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 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 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 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 不得使用 “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 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 “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 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 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 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 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 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 “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 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 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 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 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 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 萨”等。
17. 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 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 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 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 只能称为 “XX 人” 。 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族”等。
19. 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 “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 “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 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 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 林”。
21. 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 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
23. 香港、 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 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 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 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 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 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 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 “选委会”、 “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 “国 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 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 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 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 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 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 的有关规定” 。 涉及对台法律事务, 一律不使用 “文书验证” 、 “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 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 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 “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 “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 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 “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 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 “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 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 “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 者,应加引号表述。
32. 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 定要加引号。
33. 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 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5. 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 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 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或使用缩写“DPRK”。
37. 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 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 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 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 members)。
38. 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 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 “阿拉伯民兵” ,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 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 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 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 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 “伊斯兰原 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 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42. 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 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44. 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45. 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转引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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